星村煤礦“三違”申訴仲裁裁決書
發布時間:
2019-06-11
申訴人李振單位安監科被申訴人謝顯地被申訴人單位稽查隊三違內容身為現場安監員工作不細致,七采區北軌道巷倒完迎頭后,人員進入施工期間,兩幫裸幫高度超過1.7米以上,未采取掛網防護,違反過斷層措施規定,屬監管失職。申訴理由1、人員進入施工期間兩幫裸幫高度超過1.7米以上,未采取掛網防護。此三違內容不屬實,施工人員未進入迎頭施工,而是顏丕東(副班長)說壓風管不夠長,須延接壓風管,謝顯地填寫三違有捏造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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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
李振 |
單位 |
安監科 |
被申訴人 |
謝顯地 |
被申訴人單位 |
稽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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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 |
身為現場安監員工作不細致,七采區北軌道巷倒完迎頭后,人員進入施工期間,兩幫裸幫高度超過1.7米以上,未采取掛網防護,違反過斷層措施規定,屬監管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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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
1、人員進入施工期間兩幫裸幫高度超過1.7米以上,未采取掛網防護。此三違內容不屬實,施工人員未進入迎頭施工,而是顏丕東(副班長)說壓風管不夠長,須延接壓風管,謝顯地填寫三違有捏造事實行為,偽造事實,為了抓三違而編造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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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法庭仲裁結論及審核人意見 |
1)因七采區北軌道巷迎頭上山掘進且巖性不好,現場倒完迎頭后,進入人員首先對迎臉進行掛網防護,屬正確施工程序,迎臉防護完畢后延接風水管時也在后方永久支護的有效支護范圍區域;措施規定“倒迎頭后打底眼前如兩幫裸幫超過1.7米以上時,應先敲幫問頂,及時找掉活巖危矸,然后懸掛金屬網進行防護”,現場當時還未進行打下部眼工序,并無違背措施規定現象。綜合上述認定,李振不存在監管失職現象,該“三違”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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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申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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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 |
蔣賢東、賈海濱、孟偉峰、肖玉楨、湯占令、侯會偉、吳天罡、吳慶舉、謝顯地、李振、陳良賓、顏丕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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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字 |
呂運河 公為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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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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